|
|
|
|
|
|
|
|
|
|
请将我们网站的LOGO链接放置在贵网站的适当位置。 |
>> 本站LOGO及代码
|
|
|
|
|
: : 期刊新闻 : : |
|
【大 中 小】
|
科技部“法治”科研行为不端 |
2006/11/17 10:54:21 浏览次数: 2481 次 |
|
抄袭、剽窃、“搭车”署名、编造学历、伪造成果、骗取科研经费等行为,近年来其恶劣影响已超出学界,并引起全社会公愤。如今,它们被科技部概括为“学术不端”,并给予立法整治。 11月7日,科技部部长徐冠华签发《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科研不端行为”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西方称此为“scientific misconduct”。如美国劳伦斯实验室一物理学家伪造实验数据,声称发现新元素;韩国生物学家黄禹锡篡改实验结果,宣称成功制造人类胚胎克隆干细胞等,都被统称为“科研行为不端”。当事人往往为此身败名裂,被以诚信著称的学术共同体驱逐出列,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当今中国,由于缺乏科研规范,当某种科研不端行为被揭发后,当事人往往振振有辞;即便证据确凿,也经常不用为此付出代价,以至于学术不端行为近年来愈演愈烈。《处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势必将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处理办法》以五个“主要类别”和一个“兜底条款”,对科研不端行为做了明确的界定,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以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员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等。 《处理办法》同时规定,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将从重处罚;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中国多个与科研体制相关的国家部委早先也曾出台过一系列措施。财政部、科技部今年相继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监督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今年5月,教育部宣布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着手拟定高等学校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中国科协也在起草《科学家行为准则》,在科技人员中提倡科学道德、提倡严格自律。 此次《处理办法》出台,进一步从细节上完善了对科研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理职能。《财经》记者采访的一些科研人员认为,以“立法”来惩治科研不端堪称进步,但是由于并未触及滋生学术不端的根源,其实施效果仍有待观察。 在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唐安国看来,要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遏制科研造假,政府应在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切断政府官员和科研人员的利益联系,政府部门不参与决定资金流向——这才是腐败的温床;二是加强流程的审计监管,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公正审计;三是政府应该冷静看待“科研热”,不能以“搞运动”的方式搞科研。 这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根源都在于政府本身。唐安国认为,政府应当从科研体制中抽身,可以是规则的制订者,但不能成为执行者和利益的分配者,尤其是科研经费发放不应该由政府直接决定。 北京大学前校长陈佳洱院士接受《财经》采访时,也对现今的科研制度提出批评。他说,科学家被逼得“跑部钱进”、围着政府官员转,是目前不争的事实。改革目前的科研评价体系,改革科研人员的工资制度,才是根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治本之道。 中山大学生态与进化研究所所长彭少麟教授向《财经》透露,在申请经费的过程中,人为活动的空间会很大。很多部委一个处长手里就掌握着大量经费。“科研经费经常是没有分配给真正做学问的人。现在很多搞研究的整天就想着申请课题,一年里有半年时间在找项目。” 对于此次科技部《处理办法》出台,唐安国认为是一件好事,因为“有肯定是比没有强,至少告诉那些行为不端者底线在哪里,会承担什么风险”。但是,如何让规定发挥效力,还缺乏一些有效的保证。 《处理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规章,仅能查处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等,其法律效力和和执行效力显然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对此,科技部政体司司长梅永红表示,为了保证《处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科技部将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协商,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
于达维/文 《财经》杂志/总172期 2006.11.13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