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刊论文的同一位作者多署名单位的说明
海翻浪
近来有感于受科研压力,即“一头牲口喂了饲料,给了地方,必须下蛋的压力”,甚至是读博士的单位和工作单位的双向压力,这造成大家发一篇文章想挂几个单位(读书单位、工作单位等)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我们的作者这方面的要求也很多,常问我们该如何处理,如:前段在**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作者是如下格式。文章是属于两个单位共有,还是只属于第一单位?多谢
作者1,2
(1.北京**大学;2.辽宁**学院)
这种情况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是否认同,想请编辑们用知识产权法来解释。
关于期刊论文作者署多个单位的情况,在国外时有发生,而且是双第一作者的制度,就是单位都是标注第一,而不是像我们这样第一作者,但单位标注第1、第2的形式。近来有作者咨询:我投时是**(山西**学院),文末说明是毕业论文的部分成果。可能编辑部看我是**体院毕业的博士,就改为了两个单位,且把**体院放在第一。
首先,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考虑,我认为编辑是无权修改作者署名权的,编辑可以修改作者投稿内容,可以拒绝稿件,就是退稿处理,但修改作者排序必须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关于一篇论文同一位作者的多个署名的问题,著作权法条没有这么详尽的解释,因为没更新这么快,这种形式要看所在学校对于作者署名方面的理解,就是说具体要问学校社科处或者人事部门,解释权不在出版单位,在认定单位。
以我所了解,部分国内期刊还不能如此标注,因为对同一位作者的多个署名单位的认识还有争议,所以也请大家如此标注时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