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科技大学 济南体育教研室,济南 250031;2.山东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 济南 250031) 摘要:职业俱乐部是多种资源所有者的契约联合体,俱乐部的成长是俱乐部生产所需要的各要素资源价值最大化的过程。可以通过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克服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成长的制约因素,通过合理的产权设计、监督制度的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及代理人形成激励和约束,提高俱乐部资源的利用效率。 关键词: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治理结构
1、职业俱乐部的实质是团队生产 1.1俱乐部各类要素资源的契约结合体 确切地说,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品是以竞赛表演为中心的,生产活动主要以人力资源的开发为主,具体为投资方提供场地、器材、运营资本和拥有操作性知识的生产者;教练是生产竞赛产品、劳动力商品,通过人力资源开发进行扩大再生产;管理人员开发比赛衍生产品,使俱乐部资源价值最大化;运动员是竞赛产品的生产者,其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从而形成两层契约关系:投资者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和代理人与雇员的关系。各种要素资源最终统一于俱乐部这一管理性框架中。一旦在平等的市场交易中使一组契约关系确定之后,企业马上就会成为其内部“不会滋生自由”的科层组织。 1.2制度是影响俱乐部人力资本溢出效应的关键因素 这种组织是靠什么维系并激励和约束各要素所有者,使各类资源的价值最大化,满足俱乐部持续成长的要求的呢?人力资本一个很重要的性质是劳动者可以在工作中控制其人力资本的利用程度。由于制度安排可以通过影响私人的人力资本边际收益率,从而决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利用人力资本的程度,所以制度安排是影响人力资本溢出效应的重要因素之一。2制度对于最大化俱乐部各类资源价值,满足俱乐部成长的需求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职业足球俱乐部这样一个管理性框架中的各要素资源所有者是靠契约关系结合在一起的,而这种契约关系是靠制度来维系和发展的。也就是说,俱乐部资源利用的可能性和效率取决于俱乐部的制度安排,使控制权、经营权、剩余索取权等权责合理分配,充分调动各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3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a•A and Demsetz•H)在1972年在交易成本的基础上进而用“管理成本”来发展企业理论,认为替代一系列契约的“长期合约不是企业的本质属性”,而是“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企业存在的条件是:团队生产的产出值>团队成员分生产之和+约束队成员的成本。4“团队”概念给人们的启发是,企业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众多拥有异质权利、偏好、专用人力资本的个体结成的群体,俱乐部的生产要靠多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在市场经济社会,有关企业各种相关利益主体(股东、贷款人、董事会、经理阶层、企业职工等等)之间权益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称之为“内部”治理结构。它在本质上是旨在减少代理成本、增进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激励性合约”(Incentive Contract)。5 1.3测度俱乐部人员努力程度的措施 由于私人信息的垄断,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难以避免“搭便车”行为。改进团队生产效率的关键变成了如何测度要素所有者的努力程度,以解决要素所有者的努力程度与报酬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测量和监督要素所有者的高昂成本使这项工作无法完成。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使用市场机制。即借助团队外部市场的力量,对团队成员形成一种压力,如果团队成员采取了过度的投机行为,他就会被团队之外的竞争者所替代。而团队外的竞争者为了获得团队的报酬,也存在监督团体成员的激励。二是内部监控。也就是在团队内建立一种监控团队成员工作的机制,这就需要在团队的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由他们负责对团队成员进行监控、激励。6 2、投资者的激励与约束 从价值形态上,资本与足球的结合是足球这种特殊的价值资源与资本的结合,但不论资本驾御足球还是足球利用资本,最终应该是通过一定的契约,使二者都能够增值,俱乐部就是这样一个契约结合体。足球投资者无疑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正是这种对私利的追求形成的动力,才有了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才产生了社会财富的积累,因此“人本自私”成为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资本可以让足球俱乐部充满活力,生产高水平的运动员和优质的比赛产品。而资本又是“双刃剑”,在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内部,股东的目标是偏离俱乐部利益最大化的,从而影响了俱乐部资源朝向价值最大化的方向配置,是影响俱乐部成长的主要因素。俱乐部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投资者行为造成的,俱乐部软预算约束、短期行为与投资者的激励、约束软化有直接的关系。如何使资本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成长的真正动力,而非成为阻碍其成长的力量? 2.1锁定投资者 经过现代公司制度的改造,投资者以独家或者联合投资方式进入俱乐部。在俱乐部各种资源所有者中,资本所有者居于支配地位,这与一般企业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设计是一致的。与俱乐部人力资源相比,资本的专用程度更高。资产专用性指的是一项用于某种用途的资产在转作他用时存在较大的难度。如果交易中的某一方投入了专用资产,则他在重新谈判或修改合同时就会受到专用性资产难以转作他用的限制。因此,资产的专用性会使交易双方在专用性资产投资后的交易成本提高。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增加了资产所有者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的依赖,也增强了其遵守契约的信誉。因此,资本雇佣劳动的形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7 根据调查,投资者可以随意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在预算外随意增加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本的专用性,软化了俱乐部预算约束机制。硬化俱乐部预算约束的关键是切断俱乐部预算外资金来源。谁来监管俱乐部资产? 第一,将俱乐部纳入国家相关部门与法令管理约束之下。虽然《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第8条规定了,“俱乐部要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俱乐部违反财务制度,财务状况亏损严重时,将受到有关处罚,直至被取消参加超级联赛的资格”。但是未见到相关结果的公布。俱乐部既然是公司,应该由与一般的公司一样,将俱乐部纳入企业管理系统,接受国家《公司法》等相应法令的约束和相应部门的监管。按照《公司法》规定引入破产机制,打破俱乐部不会破产的现状。 第二,足协应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系,共同监管俱乐部,完善经营业绩的评估和财务监督制度,防止俱乐部资产被“暗度陈仓”或资金的非正常进入,造成软预算约束。足协保留监管和处罚权,对于不达标的俱乐部给以相应的处罚。 第三,鼓励和创造条件使俱乐部通过各种渠道融资,适当负债才能真正给俱乐部经营压力,让俱乐部真正的自负盈亏。 第四,股份制俱乐部的参股企业不允许来自同一企业集团,防止出现共谋,导致委托人机会主义。 2.2将剩余索取权赋予投资者 俱乐部团队生产可以分为两类人:一是俱乐部办公设施及建筑,训练比赛场地、设施的投入者;二是运动员、教练员和经营管理者等劳动力拥有者。团队生产中将剩余索取权赋予资本所有者,原因是因为资本所有者比其他资源所有者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从1998年现代公司改造之后,为了能够达到联赛的准入标准,投资者首先在硬件资源上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同时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资源。场地、设备等硬件资源的专用性较强,在出售这些资源的谈判中会处于劣势,一般不会卖得好的价钱,而俱乐部工作人员,尤其是原来来自于企业的人员需要重新安置。这样,俱乐部的转让的成本是很高的。正因为这样,如果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投资者就会因其资产的专用性而处于在谈判的不利地位。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其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用以弥补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在团队生产中存在经营风险的约束,如果由投资者同时获得剩余索取权,就可以实现激励与约束的统一,提高产出的效率。而劳动力则因不具备有形资产的这些特征而难以发挥承担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将剩余索取权赋予投资者,由他们承担监督团队生产的职能,是提高团队产出绩效的最佳产权制度安排。将剩余索取权赋予投资者,也符合我国经济领域一贯奉行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但现实的情况是,资本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是残缺的,足协分享了职业联赛的部分剩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将足协索取的部分剩余界定给俱乐部,以提高俱乐部的经营积极性。 2.3 增加投资者的盈利预期 资本是天然追逐利润的,无论是私有资本还是国有资本,这是资本的本质。当所附着的目标不能为之带来利润时,资本会发挥其“用脚投票”的功能。8根据深入的调查研究,我国的职业俱乐部中(包括甲级),能够盈利的仅为极少数俱乐部在某个赛季盈利,盈利预期的恶化使投资者产生短期行为,因此万达、红塔的退出,包括最近发生的由投资人发起的所谓“G7事件”,也可以视为投资者为争取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一种“理性”的企业行为。 而当前的现实是,大股东一般对俱乐部有绝对的控制权,俱乐部是大企业家庭中的一员,投资企业对俱乐部的控制形成“家长式”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开。投资者按照主业或者个人的利益函数干预俱乐部管理,投资者为了主业的发展或者个人发展等目标,其投入不受俱乐部预算的约束,以求得短期内扩大影响,满足投资者的利益。俱乐部是投资者利益函数中的一个变量,必须围绕着投资者的需要实施决策,这样俱乐部成了企业手中的“一张牌”,在不能直接从经营俱乐部获取利润的情况下,投资者用俱乐部牌开拓市场或获取政策,达到间接获取利润的目的。随着俱乐部“壳资源”边际效用的递减,投资者又看不到俱乐部盈利的预期,就会像一件普通商品一样将俱乐部出售。基于这样的情况,投资者对俱乐部的投资一般是短期的,理性的投资者不愿拿自己的钱给别人做嫁衣。俱乐部的主要管理者一般来自于投资企业,执行投资者的决策,其业绩的评判并非利润率或市场占有率,而是怎样拿投资者的钱获得最好的成绩。因此俱乐部主要围绕如何提高一线队的成绩,对于球员、教练的引进不惜花大价钱,工资、奖金可以一再攀升。对于球员、教练来讲,他们眼前有优厚的收入,自然不会对此存在异议。俱乐部就像一座金矿,接近它的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所得,但没有使俱乐部获得成长性发展,金矿总有挖完的时候。后备力量的培养、提升俱乐部无形资产、扩大球迷的计划等基础性工作方面没有太多的进展。俱乐部各资源所有者在分割“蛋糕”的同时,很难产生做大“蛋糕”的激励,俱乐部并没有在实质上形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之一是继续放权让利,给俱乐部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分配给俱乐部更多的联赛剩余,让投资者形成较为确定的获利预期,提高投资者长期经营的积极性,将个体资本对利益的追求导入职业足球的整体可持续发展方向;第二,通过改良投资环境,降低俱乐部运营成本。 3、解决代理人问题的制度设计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与道德风险(Morral Hazard)是代理人机会主义的两个表现,代理成本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原因之二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ic)。由此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产权尤其是事权的进一步界定问题、激励相容问题等,因此权利的监督制衡及激励机制成为主要问题。 3.1设立和完善监事会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的俱乐部中的股东企业往往是一个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或者股权关联的公司,在利益上他们之间很容易达成一致,很难实现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大股东对俱乐部有绝对的控制权。9根据上一节的论述,投资者是俱乐部委托—代理链条的第一个环节,由于投资者对俱乐部经营的软约束,造成了委托—代理链各个环节上一系列的软约束,弱化了对代理人的监督,增加了代理人以牺牲俱乐部利益以最大化个人利益的机会,造成所有者只注重成绩而轻视俱乐部成长的目标取向。完善俱乐部治理结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抑制俱乐部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与软预算约束。设立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是可行的途径之一。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大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没有设立监事会,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也设立了监事会,但由于监事会成员也来自于股东企业,实际上起不到权力制衡的作用。因此,有效制衡制度设计的关键是,监事会成员必须是中立者,如球迷、媒体、俱乐部外的专家学者等。这样会出现一个问题,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应该由谁来支付,如果由俱乐部或者投资者支付,难以避免地会受到两方的制约,甚至形成合谋,不能起到监督制衡的作用,而不由他们来支付又有谁来支付?具体的设计需要进一步探讨。 3.2 剩余索取权部分赋予经营者 但由于个人对于私人信息的垄断,造成委托人监督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代理人参与剩余索取是最佳的制度选择。孟子说:“无恒产是无恒心”。意思是说不拥有所有权,就不会产生使资产增值的激励。职工持股使不拥有所有权的代理人拥有了资产委托者的权利(参与剩余分配),必将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带来的“外部性”最小,企业总价值最大。 俱乐部是多种资源所有者的契约结合体,除了资金所有者股东之外,大部分以雇员的身份加入这个契约联合体的。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雇员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于股东企业,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一部分来自于社会招聘,加上教练和球员,这部人员在俱乐部重占据多数,但是他们的决策权利却很小。按照奈特的风险理论推断,雇员依靠稳定的收入生活,是风险规避者,因为最容易受俱乐部变动影响的就是这些人,多数的球员和雇员是不愿意看到俱乐部的衰落或者被转让的。另外投资者可以“用脚投票”,但一般工作人员因长期从事足球专业而形成的资本专用性较高,很容易被“锁定”。俱乐部聘用的工作人员在俱乐部转让后转移成本会很高,有的则会失业,所以这部分人才真正与俱乐部的利益休戚与共。尽管来自于股东企业的职员可以重新获得回原来企业就业的机会,失业对他们的压力较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作为股东企业代理人的俱乐部总经理,也宁愿看到俱乐部稳定的成长。因为俱乐部的解体意味着,他们在经营中积累的知识、技能及社会关系将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使用价值。深圳健力宝队在2004赛季的表现说明了这一问题。尽管由于投资方拖欠了球员近6个月的工资,但该队还是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夺取联赛的冠军。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尽管存在投资人的短期行为与软预算约束问题,俱乐部缔约各方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存在着最大化俱乐部资源价值的动机。 因此俱乐部管理者、职员和球员持股制度安排具有现实性,变奖金激励为股权或者期权激励,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俱乐部经营者只看重比赛成绩,轻视资源积累基础上的持续成长的状况。基于以上情况,建议运动员、教练员以操作性知识投资,具体可参照企业职工持股的做法。按照股权等于投票权的原则,俱乐部职员拥有了部分决策权,能够有效遏制企业控制(只考虑企业利益而牺牲俱乐部利益),并对球员、教练员形成产权激励。球员转会后,股权必须转让给其它俱乐部成员。国内的一些学者已经提出了这一主张,但是其可行性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3.3 对球员与一般职员的激励 3.3.1对球员的人文关怀 与国外的球员不同,中国球员采用的是集中住宿、集中训练的方式,球员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里面,很少与家人以及队友之外的朋友联系,球员遇到的一些心理问题缺乏沟通的渠道,调查中了解到,球员的心理问题难以排解的状况对训练比赛的影响很大。尽管俱乐部设有领队职位,但这一职位的角色是领导,代表的是俱乐部的利益,球员很难与之平等地交流,将自己的诉求表达出来。对于球员,简单地使用物质激励有时产生的效果不大,根据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工资、生活等条件仅为保健因素,属于低层次的需求,保健因素满足以后对人不再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多从精神方面考虑往往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3.3.2对一般职员的奖励与职位提升 前面所述,尽管一般职员承担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对俱乐部的贡献很大,但是不仅在薪金方面与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差距巨大,而且很难得到升迁的机会,这种状况很难充分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因此,使俱乐部的每一位工作者都有公平的发展机会,能够使他们产生良好的发展预期,形成积极的激励。 3.4利用“外部机制” 按照“经济人”的假设,每个理性的行为个体都有外部性倾向、机会主义倾向,而加强监督必将带来监督成本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外部机制的利用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10。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和管理者人才市场,引入人才的竞争机制,可以对代理人形成约束。 3.5对制度创新的需求 如果企业追求的是借助俱乐部扩大其主营业务,或者其它的与俱乐部发展无关的目的。自然会产生“成绩中心主义”,只要拿到好的成绩,无论俱乐部需要多少钱,主要符合他们的成本—收益预算都可以给。他们不愿花费过多的成本去监督资金的使用,至于是否与俱乐部长期发展有利更不再他们的考虑范畴。如果投资者短期行为不能消除,所有的制度安排意义都不大。根据国外经验,建立“泛股东”即利益相关者监督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俱乐部社会目标和商业目标之间的冲突。但是我国的足球俱乐部对信息的垄断程度较高,一般球迷很难知晓俱乐部内部管理内幕。另外新闻媒体能够在从舆论上进行监督,但我国的媒体目前极不规范,虚假及炒作的成分太多,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关键的一点是他们没有处罚权。足协的管理职能允许对投资者进行制约,但是委托—代理链太长造成信息的失真与滞后,而且动力与能力不足。通过俱乐部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投资者的行为,但掌握着控制权的投资者是不愿意设立一个机构来监督自己的。因此对投资者行为的约束需要借助俱乐部之外的制度安排,俱乐部联盟是最好的制度安排之一。 4、结论 职业俱乐部是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拥有特殊技能的运动员、教练员组成的契约组织,它在本质上是旨在减少代理成本、增进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激励性合约”。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导致激励不足、约束软化和效率损失,俱乐部资源价值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和积累。通过适当的机制锁定投资者,将剩余索取权赋予投资者和增加投资者的盈利预期等手段,可以形成对投资者的有效激励与约束。另外还可以通过俱乐部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加以克服:通过合理的产权设计、监督制度的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代理人形成激励和约束,提高俱乐部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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