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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网刊2008年第11期
 
北京奥运会后在我国设立CAS常设分支机构的设想

2008/11/11 10:33:06 浏览次数 3242  

厉成晓 汤卫东
(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7)


摘    要:文章分析了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的必要性,阐述了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面临的优势和存在问题,旨在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以期将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的设想变成现实,促进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这也是后奥运时期一个值得关注的议题。
关 键 词:CAS;常设分支机构;设想;后奥运


前 言
    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以下简称CAS)作为国际体育仲裁的权威机构,在解决体育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国际体育仲裁的功效,《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第S6条第2款第8项的规定: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如果认为合适,可以设立区域性的或地方性的永久的或临时的仲裁机构。[1] 1996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分别在澳大利亚悉尼和美国丹佛(1999年12月迁至纽约)设立了两个分支机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大洋洲和北美洲的当事人向CAS提起仲裁。这两个常设分支机构都依附于设在瑞士洛桑的CAS,虽然不是独立的仲裁院,但拥有受理案件和启动仲裁程序的全部职能。常设分支机构并非永久不变,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悉尼和纽约这两个常设分支机构的成功运行,表明了CAS有可能再在其他地区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纵观亚洲各国家,我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加重了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的砝码。

1  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的必要性
1.1 顺应CAS不断发展的趋势
    CAS作为国际体育仲裁的权威机构,从成立至今已裁决了500起左右案件,在国际体育界和仲裁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随着体育纠纷的不断增加,为方便世界各地的当事人利用体育仲裁解决体育纠纷,CAS再设立其他的常设分支机构也在情理之中。从地缘条件来看,CAS现有的两个常设分支机构(即悉尼和纽约),分别位于大洋洲和北美洲,而CAS的总部设在欧洲,目前非洲和亚洲还没有CAS的足迹。与非洲相比,亚洲作为世界上最大洲,诸多体育项目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并且拥有许多职业体育俱乐部,因此,如果CAS再设立常设分支机构,亚洲地区应是首选。
    如果在亚洲设立CAS常设分支机构,显然,我国作为亚洲体育强国和人口大国,其举办过大型赛事的首都北京极具竞争力。与悉尼和纽约这些具有国际影响的城市相比,北京是一座发展潜力巨大并拥有多重角色定位的大都市,它不仅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国内国际交流的中心,还是亚欧大陆最大的交通枢纽。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不仅是CAS不断发展、扩大国际知名度的需要,也是为亚洲及邻近大洲的当事人提供方便而免于往返瑞士来回奔波的重要举措,更是及时、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体育纠纷,发挥CAS常设分支机构作用的有力平台。
1.2  推动我国体育仲裁的发展
    对我国的体育仲裁事业来说,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是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发展的良好机遇,是促进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桥梁。目前,我国的体育仲裁还停留在只有法律条文规定但没有实施立法的尴尬阶段。我国至今仍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但我们可以借鉴CAS的成立模式来发展我国的体育仲裁,正如世界上一些国家借鉴CAS模式设立自己的仲裁制度。因此,我国也应加快体育仲裁的发展,这是体育实践的现实需求和国际潮流的发展趋势。体育作为一种文化,在体育仲裁方面,CAS处于文化强势,我国则相对处于文化弱势,如果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那么在这种文化势能的作用下,犹如为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注入动力剂,将极大的促进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

2  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的有利条件
2.1基础条件——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1)政治地位提升。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世界的关系如何,直接影响到世界的格局。[2]同时,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地区大国,致力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日益凸显其国际地位,在世界面前树立了文明、开放、发展的新形象。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对中华民族“外塑形象,内强国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有学者预言,21世纪是东方文明的新纪元。21世纪的中国,发展速度更快,国际影响力更大,国际地位更高,更有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和勇气。[3]政治地位的提升将对体育仲裁机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起到保障作用。
    2)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让世人称奇的成就,经济进入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国民生产总值跃居世界前列,是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发展速度令人瞩目,是世界上最具潜力的市场之一。我国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投资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届奥运会的投资。巨大的投资,有利于我国形成庞大而活跃的投资和消费市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无形资产”,成为全球商家的投资热点,为世界各国的企业带来无限的商机。同时,迅速发展的经济活动也会带来体育产业的活跃,这也会为体育仲裁带来市场。在这个注意力时代,体育(包括体育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眼球经济。经济的迅速发展为CAS常设分支机构的设立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3)文化底蕴深厚。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和浓厚文化底蕴的东方大国。奥林匹克作为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有助于奥林匹克文化从东方文明中吸取有益养分,推动中西文化进一步互补与交融,促进自身文化的多元发展。在2008年奥运会之后,北京借此东风不仅向世人更好的展示了古老的中华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而且能推动北京全方位的发展,提升北京的城市魅力和国际知名度。深厚的文化底蕴为CAS常设分支机构设立营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
2.2  本体条件——体育影响力增强
    奥运会是全球性的体育盛会,奥运会对主办国体育的推动作用日益凸显。凭借北京奥运会强大的国际影响力和宣传效应,逐渐把我国带向世界体育舞台的中心位置,向世界展现我国强大的生命力,促进我国体育实力的整体提升。
    我国体育在国际体坛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亚洲体坛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种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优异成绩无不印证了这一点,尤其是北京奥运会我国取得了金牌榜第一的历史最好成绩。CAS如果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透过北京这个窗口,有利于世界各地的运动员、体育组织以及媒体更好地了解CAS,扩大CAS的国际影响力。
2.3  技术条件——体育仲裁经验的积累
    悉尼和纽约常设分支机构成功运行的经验对我国成为CAS常设分支机构有一定的启示,我国应当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促进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此外,我国拥有一批体育仲裁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等先后被选任为CAS的仲裁员,这无疑为CAS在我国设立的常设分支机构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因此,我国体育仲裁经验的积累以及我国的国际体育仲裁员现状,为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创造了有利的技术条件。

3  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
3.1 CAS在我国作出的体育仲裁裁决能否被我国承认与执行的问题
    CAS如果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首先要明确CAS仲裁裁决的性质及能否在我国被承认与执行。目前,我国现行的立法对国外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一致。根据CAS的规定,由CAS在奥运会主办国或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机构做出的裁决被认为是瑞士国籍,已经被许多国家认可。[4]澳大利亚和美国常设分支机构做出的有关裁决所属的国籍是瑞士而不是澳大利亚或美国,即属于“外国仲裁裁决”。因此,对我国而言,尽管仲裁程序的实际地点在北京进行,但CAS常设分支机构在我国做出的有关裁决所属的国籍也应是瑞士国籍,而不是中国国籍。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如果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当局认为根据本国法律体育争议是不可仲裁,它就可能被拒绝承认与执行。[7]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不涉及财产纠纷的体育争议属于我国普通仲裁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意思基本一致,即该裁决的事项是无权仲裁的,因此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8]同时,鉴于我国《纽约公约》中“商事保留”的声明,导致了CAS常设分支机构做出的与商事无关的体育仲裁裁决也无法通过《纽约公约》获得我国现行法律的承认。
3.2 CAS与我国的体育仲裁管辖权是否冲突的问题
    管辖权是CAS受理争议的前提。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应该是有效的管辖依据。CAS对体育纠纷的管辖权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因此CAS裁决案件时很大一部分工作在于审查这样的条款的效力,以确定自己对案件的管辖权。CAS受理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与奥林匹克有关的案件,也受理与奥林匹克无关的案件。[9]体育仲裁对我国体育事业和仲裁法律制度来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设立,故有必要考虑CAS常设分支机构与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是否会发生管辖权冲突以及能否受理我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等问题。
    CAS在我国设立的常设分支机构应当对奥林匹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争议具有专有的管辖权,主要受理当事人之间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争议,包括我国当事人之间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争议。尽管我国当事人之间与奥林匹克无关的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确定CAS常设分支机构具有管辖权并进行仲裁,但原则上我们希望我国的当事人选择国内的体育仲裁,因为CAS常设分支机构的体育仲裁员一般是由各国仲裁员组成,而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绝大部分是国内的仲裁员,与国外的仲裁员相比,我国的体育仲裁员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的国情和现实,能够正确、及时的解决体育纠纷。当然,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也应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质量吸引我国当事人的目光。

4  结论与建议
    我国的综合国力拥有一定的优势,为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条件,同时体育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和体育仲裁经验的积累,为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提供了良好的软件条件。因此,北京成为CAS常设分支机构具有切实可行性,我国应借北京奥运会的东风,积极申请和准备CAS在北京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的工作。但是要将可能变成现实,以下几点必须引起重视。
4.1 建议撤销《纽约公约》中“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
    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意见,当时可能适合中国的国情,有利于我国的发展,但时过境迁,上述保留意见已经制约了我国在某些方面的发展,例如在体育仲裁方面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体育仲裁事业,建议重新审视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意见,撤销《纽约公约》中“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CAS常设分支机构的仲裁协议和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境内都应当被认为属于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4.2 明确CAS常设分支机构和我国体育仲裁之间的管辖权
    修改和完善我国《仲裁法》、《体育法》等法规中相冲突的条款,尽快制定符合现代体育社会化和法制化发展的操作性强的仲裁法规,使我国的体育仲裁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二者之间的管辖权,是有效避免CAS和我国体育仲裁之间管辖权出现混乱局面的重要保障。
4.3 积极考虑后奥运时期设立CAS常设分支机构的议题
    作为赛事的北京奥运会虽然结束了,但奥林匹克精神以及奥林匹克家庭的活动依然存在。把握住北京奥运会的契机,相关部门应认真准备并积极申请在我国设立CAS常设分支机构的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与支持。只有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并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的设想才不会成为一纸空谈。
    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我们对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的设想持乐观态度。但是,将CAS在我国设立常设分支机构的设想变成现实,需要法学家、体育学者、相关部门及社会人士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邓茗.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及我国之借鉴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4):64-67.
[2]何振梁.北京奥运会对我国发展的影响[J].体育文化导刊,2004,3:3-5.
[3]熊晓正,陈剑. 2008北京奥运读本[M].2007/6:123-125.
[4]黄世席.北京奥运会仲裁四题[J].体育科学,2007,27(9):81-85.
[5]费佳.《纽约公约》关键条文剖析(下)[J].仲裁与法律,2000,(4):30-50.
[6]杜新丽.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J]. 比较法研究,2005,(4):98-109.
[7]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中的管辖权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6,20(4):3-12.
[8]黄世席.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J].法学论坛.2007,22(4):44-49.
[9]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法律救济机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2):1-6.
[10]黄世席.北京奥运会仲裁四题[J].体育科学,2007,27(9):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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