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斌 韩 坤 (浙江财经学院体军部,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这种特殊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求参与主体(运动员)能通过专业的训练取得好的竞赛成绩,更需要他们在将来不再从事竞技体育活动,能更好地在社会上实现其综合价值。竞技体育的人才培养向教育的回归符合人的成长规律,有利于运动员能在退役后更好的适应多元化的社会,促进竞技体育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竞技体育;教育;回归
新中国的竞技体育为我国在世界上取得的荣誉有目共睹,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便是在我国实行高度计划经济时代应运而生的产物,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的集中体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竞技人才培养体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使得竞技体育逐步脱离了教育体系。而这种脱离了教育的“举国体制”由于时代局限性在当今社会转型阶段呈现出只重视运动成绩而忽视社会效益,退役运动员安置困难,后备人才逐渐枯竭等一系列的社会现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竞技体育也不得不面临市场的选择,这就使得竞技体育的参与主体—运动员不再是以往国家体制中一包到底的“铁饭碗”。[1]如何使运动员在从事竞技体育这一相对较为短暂的工作后,及时回归社会,适应社会需要便是我们急需探讨的问题。
1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与教育系统的分离的历史回顾 1952年原国家体委成立,竞技运动被纳入全面一体化管理体制。在国内外大赛前抽调有体育专长的优秀青年学生、职工等组成省市和国家代表队。但是队员的人事关系、学籍一般仍留在原单位及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仍由普通学校承担并完成。为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受当时前苏联竞技体育影响,1956年后逐渐形成了以省市体育工作大队(简称体工队)为基本形式的优秀运动员集训制度,这是当时我国竞技运动的主要建制。由于许多队员尚未完成基础教育阶段的学业,又无法继续留在普通学校就读,于是队中开始设置文化教师编制,在训练比赛之余开展文化补习工作。这是自办文教的雏形,也是其与教育分离的开端。[2] 随着社会变迁,自办文教经历了初兴、曲折和发展的过程。1956-1965年国家体委训练局和部分省市设立了体工队文化教育科(组);1966-1970年(“文革”前期),自办文教处于停滞和取消状态,教师赋闲甚至被遣散。20世纪70年代,原国家体委逐步建立起了“高、中、初”不同训练层次相衔接的竞技体育体系。即按照运动员选拔、输送的渠道形成了初级训练层(中小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中级训练层(业余体校、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校)和高级训练层(国家集训队、省市区体工队、解放军代表队)。[1]在这一体制下,运动员走向半专业化、专业化甚至是早期专业化的训练。接受启蒙训练年龄越来越小,自业余训练进入“三级训练体系”后便逐步脱离原有教育体系和教育环境。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转型传统的训练体制也随之发生改变,在体工队的基础上(少数独立于体工队),北京等10个省市先后组建了职业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国家体委训练局及其它省市则成立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也有部分省市将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附设在体育运动学校。江苏则形成南京体育学院的教学、训练、科研三结合体制。专业技术学院(校)的建立标志着自办文教步入规范化发展阶段。[2]尽管如此,由于传统训练体系的刚性强、惯性大、基础牢且推行了数十年,我国的竞技体育系统仍是比较封闭的,尚未形成开放的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与整个社会的联系非常有限。[1] 这种在竞技体育系统内自办文教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是在整个国家处于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必然。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这是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力量发展竞技运动的产物。在一定历史背景下,其对于提高竞技水平、推动竞技体育在我国的发展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2 转型期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与教育系统分离的局限性与弊端 自上世纪的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已进入转型期。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等各领域都处于新旧交替的状态,这些领域的矛盾与冲突又会体现在竞技体育领域方面。尤其是在2008年奥运会之后,我国竞技体育也必将受整个世界体育日益全球化、职业化、大众化的影响。此背景下,我国传统的与教育系统脱离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方式也显示出各种局限性。 2.1 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首先,两套教育体系被重复使用是一种资源浪费,且质量也很难有提高。体育系统内自办文教不仅规模小、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省市体工队员编制仅为数百人,其专业口径较窄,教师人数少,教学条件简单,教学层次、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都受到制约,很难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由于竞技体育与教育在体制上的分离,体育资源很难得到共享,国家在竞技体育的巨额投入在转化为体育资源后往往难以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例如,在我国开展的各项奥运项目中,只有少数项目拥有较好的社会基础,往往优势项目、奥运会中的夺牌大户的项目只是在奥运会等大型综合运动会期间才被广泛重视,却很难通过学校教育得到广泛的社会普及与推广。 2.2 违背了当代社会对人综合素质的需求,造成了运动员退役安置困难 转型期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退役运动员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也发生巨变,我国传统安置退役运动员的模式受到了巨大冲击和影响。由于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竞技体育,加之现代传媒的广泛影响,运动员尤其是优秀运动员的退役生活受到公众的更多注目。这些变革都意味着,伴随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社会对运动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再是全身心投入到专业运动训练当中,并且大型赛事取得优秀成绩就可以取得社会的认可,并以此作为今后立足于社会的资本和资历。很多运动员甚至前世界冠军在退役后的生活都存在一些困难。北京马拉松冠军得主艾冬梅,曾经在街上卖过爆米花和衣服;世界举重冠军邹春兰,不得不在澡堂里为他人搓背求生。[3]毕竟竞技体育决定了只有少数顶尖优秀选手,还有更多普通选手。某些领域的顶级运动员在退役之后都要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更何况那些未能在竞技体育领域取得优秀成绩的普通选手。传统的竞技人才培养教育游离于国家教育体系之外,造成了运动员的学业荒废,升学就业困难。目前我国的竞技体育系统的相对独立与封闭性,使得全国只有数十家可以招收专业运动员的“单位”;而数以万计的各类初、中级培训机构的学员很难进入一级训练机构,从而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另一方面,这批无法进一步在竞技体育中取得更好成绩的队员由于多年的专业训练从而游离于正规教育之外,一旦离开了竞技体育很难以更好立足于社会。社会的转型意味着社会结构发生变革,社会对人的需求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和全面的。因此只有综合素质的提高,才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运动员退役的安置问题才可以有效解决。 2.3 违背了人的成长规律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教育的自身特点以及市场竞争化后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可以将教育划分为初等教育(即基础教育)和中高等教育(即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专门性的教育,不同于传授普遍基础知识的基础教育,它是直接为社会经济活动而服务的,具有私人属性的产品和服务,基本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化的个人产品。据此分析,接受竞技体育的专业训练显然应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然而在我国竞技体育与教育分离的背景下,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离,以及过早的职业教育都严重违背了人的正常成长规律。 第一,由于进入“三级训练网”接受早期专业化训练,许多运动员未能得到本应由教育部门提供的基础教育。而这种基础教育所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是政府最优供给公众的共同知识。基础教育的缺失,对受教育者在以后继续接受教育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鸿沟。 第二,过早的接受专业训练意味着运动员为了竞技体育要承担更多的机会成本(也称个人间接成本,是指因为受教育而不能参与工作和闲暇而失去的可能收入和效用)。针对运动员而言,则是他们接受专业训练这种职业教育不得不放弃其他的职业教育形式。竞技体育自身特点决定了运动员必须接受长期系统的训练;另一方面,竞技体育的高淘汰率现象也迫使作为投资方的个人、家庭不得不面临如此一个两难选择:要么不停追加投入以期能尽早有所产出,即成为专业或职业运动员从而带来投资回报;要么半途而废,如此以来这些队员就必须面对就业或继续接受教育的重大抉择。由于过早的职业教育使得这些队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身份的转变,即接受新的职业教育。 2.4 难以适应现代竞技运动训练的科学化规律 现代竞技体育日新月异,朝着训练科学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竞技体育已不再是简单的体能、技巧和战术的对抗,更是背后的各类科学技术的对抗。这也要求运动员只有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去适应现代竞技训练的要求,才可以更好地理解适应自己所从事的竞技项目。前苏联运动训练专家马特维耶夫曾指出:“未来运动成绩的增长,主要不是靠最大限度发挥运动员的体能和技能,而是挖掘运动员的思想和智慧。”前南斯拉夫国家篮球队教练乔西奇说:“在南斯拉夫,那些运动员如果不打球他们就是工程师、医生或者什么人。”同时他还认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能提高对运动的理解能力。他还说:“为什么美国队常有高水平的运动员呢?因为他们的教练是教授,他们的运动员都是大学生。”有资料表明,前苏联整个体育系统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达55%,运动员68%是大学生,甚至是硕士生或某个方面的专家。韩国、日本及一些亚洲国家的运动水平提高很快,这和他们文化素质的提高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6]目前我国竞技体育与教育的分离从而限制了运动员受教育水平的正常发展,难以适应现代竞技运动训练的科学化要求。 3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向教育回归的措施 3.1 以更新观念为前提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竞技体育向教育的回归首先要以改变观念为先导。可以设想,如果中国竞技体育的改革只是停留在固有的旧观念意识上推行新的体制改革,则“改革的命运只能是旧体制的复归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丧失”。[5]因此,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归根结底是一个培养人才以达到参与竞技比赛为目标的培养体系。培养不仅适应竞技体育需要,更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全面、科学的人才发展观,才能逐步改变以往的竞技体育与教育分离造成的种种人才培养弊端;才能在当今逐步过渡到以市场为主导、分配和利用各类体育资源的大环境体制中,更合理有效使用各种体育资源。然而,由于我国传统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实行时间长,且基础牢固,牵涉各利益方面广,加之国民对竞技体育的关注和期待等因素的影响,均决定着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向教育回归必然采取渐进式的改革之路。 3.2 以建立与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为保障 受教育权利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项普遍法定权利。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已将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固定下来。[6]在我国受教育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我国的竞技体育系统中却因各种缘由而普遍存在忽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现象,更有部分省份甚至不具备颁发相应文凭的资质。[2]随着社会转轨,机制转轨和各方面利益的调整,我国各项法律条文也在逐渐适应与完善,但是有关运动员训练、学习、比赛、获得回报、退役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相应及时建立起来。这些都不利于运动员和教练员依法处理竞技与学习的矛盾,不利于运动员在多年的学习和运动生涯中充分挖掘和发挥自己的学习和运动潜力与才能。建立与完善能切实保证青少年在完成基础教育前提之下广泛参与业余训练的各种法律法规,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竞技体育选拔、参与与退出机制,从而保证竞技体育的参与者不仅能获得较高的运动水平,也可以得到良好的学习能力以便在退出竞技体育后也可更好地适应社会工作的需要。 3.3 以扶持各普通高校广泛参与竞技体育为突破口 在高校开展竞技体育,是国家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这些制度环境变化下的一种制度选择与创新,也是当前世界竞技体育发展的趋势,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竞技体育发达国家,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7]办高水平运动队,是目前高校参与竞技体育的主要形式。高校的高水平运动队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创办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我国竞技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普通高等院校参与竞技体育尽管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但是严格意义讲还没有正式进入我国高水平竞技体育队伍的行列,更没有完全介入我国竞技体育的高水平竞争之中。[1]目前普通高校的运动生源匮乏,一是因为在现有竞技体育体制下普通高校难以招到既拥有高文化素质又具备运动天赋的运动苗子,二是因为生源多来自已经取得优秀运动成绩并即将退役转型的老运动员。加之,目前我国普通高校也很难与参与到全国竞技体育的主要赛事当中去。两者共同影响作用使得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难以建立起自己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同时影响到自身的竞技水平进一步向上发展。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大力扶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参与到国家竞技体育竞争中来,并逐步建立起各高校广泛参与的竞技体育体系,这样才能解决好上层出口问题,并以此为突破口改变传统举国体制下只有体育系统从事竞技体育现实,促使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向教育回归。 3.4 推动各运动项目进入中小学的学校体育,建立完善业余比赛体制 随着我国体育市场的建立,我国竞技体育必然走向社会、走向市场,我国体育以1992年的足球职业化为起点,篮球、排球、乒乓球等普及程度高,市场需求高的运动项目相继实行了俱乐部制,走向了职业化的发展道路。但是必须看到,在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奥运争光计划”中的许多优势项目的普及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并不高,如果没有区别地推向市场,很难想像会对这些优势项目带来怎样的影响。根据实际条件,教育部门在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协助下推动各个运动项目进入中小学的学校体育,并以此为契机丰富学校体育的教学内容,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业余比赛体系,既可以利用现有教育体制的力量在广大青少年中来推广和普及诸运动项目,也可以解决从事运动训练青少年的学训矛盾。
4 结 语 具有计划经济特点的传统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举国体制,有着鲜明时代特点与历史功绩。然而,由于时代局限性,其割裂了竞技体育和教育的紧密联系。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违背了社会对人的需求、违背了人才的成长规律、难以适应现代竞技训练科学化的规律。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只有让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尽快回归于教育,才能完善和丰富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内涵,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雪峰等.中国竞技体育管理变革之路[M].人民体育出版社,2007,33-34,40,163,232. [2] 张世林等.试论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回归[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0(6):29-32. [3] 中国体育界,请关注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状况 [EB/OL],http://www.yeeyan.com/articles/view/26922/9660. [4] 王凯珍.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缺失的分析与思[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1):1-4. [5] 鲍明晓.体坛热点解读[M].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59 [6] 申素平.受教育权利及其法律保护[J].中国教育学刊,2002,4. [7] 董众鸣.转型期我国政府对高校竞技体育的规制[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9):38-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