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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网刊2009年第12期
 
从“阳光体育”活动看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2009/12/2 16:10:11 浏览次数 3429  

陈立春  吉林体育学院  130022

    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启动,其目的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扩大阳光体育运动的声势,形成全国联动、上下互动的氛围,推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掀起群众性体育锻炼的热潮。
    阳光体育工程主要抓的就是要保证学校体育课教学时数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大课间和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科学制定作息时间,调整教学计划,有效落实体育课时、大课间和1小时体育锻炼,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和保障学校体育投入。
    以上所谈及的有关阳光体育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主要抓的问题等,其实在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中的   有关规定早已提到,这些有关学校体育的法规虽然质量不高,甚至有的急需修改,但就涉及到以上问题时现在看来是在落实上出了大问题。
    落实不到位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未认真履行追究违法责任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常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①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②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 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③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这些规定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大都未认真执行。另外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阳光体育” 就其现实意义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以上学校体育的相关立法、法规上可以看出“阳光体育”的开展是大可不必的,只是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的一个产物或者说是一个掩饰物。要全面提高学生体质与健康就要坚持把学校体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到实处、努力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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