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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网刊2012年第6期
 
《一个屋檐下的体育法》的会议报告——体育法方法论的路径选择与思考

2012/11/13 11:29:35 浏览次数 3945  

                                              吕伟

    2012年10月20日晚18:00---21:30,武汉大学体育法博士生沙龙第一场报告会准时在法学院209教室举行。报告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2010级博士生王宗涛同学、国际公法2010级博士生余楠同学、国际私法2010级博士生李韶华同学、2012级体育法博士生熊瑛子、刘水庆、成家全同学、武汉体育学院2011级博士生吴先武、2012级博士生常凤、王立国同学、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2012级博士生张文鹏同学、中南财经政大学2011级刑法学硕士生崔成敏同学,以及其他专业的硕博士生到场参加讨论和交流。
    会议首先由主持人作发言规则的介绍和安排。主持人考虑到同学们都是首次参加体育法的学术沙龙活动,为使讨论在轻松、愉悦的气氛下进行,特意安排参会同学相互之间做自我介绍。通过介绍后大家之间有了初步的相互认识和了解。经介绍得知参会同学的学科背景不但有法学、体育学还有经济学背景的同学,沙龙跨学科对话的宗旨,做一个综合性、包容性、开放性沙龙的举办目的有所达到。
    首先,报告人在报告前便明确表明了个人学术立场、学术观点,为大家理解本次主题报告做了很好的铺垫。其认为体育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研究价值日益升温。近年来,法学界和体育学界人士(以下称法学派和体育学派)都开始将视角投入这一场域之内。在这一场域内,两大学派方法论的不同导致了相互之间的学术分野,而在这一学术分野之内,所使用的方法,所阐述的价值和理念,归根到底是体育法哲学方法论的问题。在此阐明一点,无论法学派研究的体育法,抑或是体育学派研究的体育法,大家都是一个屋檐下的体育法,这是作者阐述的前提性条件,两个学派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出发,探讨体育法的学科任务、内容、对象等基础理论问题,两者互为前提、互相借鉴,最终处于一个体育法的屋檐之下。
    报告人随后对国内目前研究体育法的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一一分析,其认为在体育法学界,存在两派学者,一派以体育学界为主研究体育法的学者,一派以法学界为主研究体育法的学者,这两派学者因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的不同,导致了天然的认识差异,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形成了天然的学术对立,由此报告人认为,体育法学界存在两个学派的研究力量,其将这现象和现状,命名为体育学派和法学派。
    随后,报告人对目前国内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进行了一一分析和解读,其认为两派学者受到各自学科背景的影响,形成了不同学术路径。在体育学派中以张厚福教授、董小龙教授、汤卫东教授、张扬教授、闫旭峰教授等人的著作为代表,体育学派学者多受我国传统注释法学的影响,多采概念定义的模式,以当下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研究体育中的法律问题,这种思路报告人认为是典型的概念法学研究方法的延续,法学派中以周青山为代表,在其硕士论文中对体育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解决体育法的体系结构,周青山甚至在其博士论文额中旗帜鲜明的提出“我们要让体育法更像法”,其认为体育中的法律问题,如果是民事问题就采民事手段处理,处理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和原则有失公正,那个就对这一原则或规则进行修正,以理论的例外构成新的理论,原则的例外构成新的原则,来分析体育中的法律问题,总体而言将出现各部门之中的体育法律问题,进行理论的重新构造解决其问题,那么新的原则和规则就是体育法所要研究的问题。这种思路的研究,报告人认为是典型的“部门法中心主义”下的研究思路。对这一思路报告人提出了质疑,报告人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提出这种以法为本位的思考模式不利于体育法的体系构建,体育之中大量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的行业规则、参赛规则、纪律规则等体育规则无法涵盖在体育法之中,其认为体育规则在体育之内起到了法规范的作用,体育规则才是体育法中的主法,真正的法。同时,其引证韩勇教授提出的体育行业存在准司法系统的说法,即体育帝国之内存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体育规则在体育中具有行业法规范性做论证。对于韩勇以问题为中心的学术研究方法,例如其在著作《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中以体育与侵权、知识产权、伤害、纠纷解决等为主的研究方法,报告人表示了认同,并对韩勇和郭树理的体育法概念界定进行了分析,其认为体育法采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育法律,也包括体育组织的规则和规范,这种规则-规范的两元路径有利于体育法的研究。
    再次,其对法学派中郭树理和黄世席两位学者以CASE-LAW为主经验实证分析的研究范式进行了分析,其认为两位学者的研究,具备一定的高度和水准,丰富和开阔了学术研究的视野。他们的著作让我们了解到体育法的形成、成长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让我们清楚的在具体鲜活的案例里,了解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的仲裁员在无先例可供选择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时,是以什么原则指导其对处理案件的原则进行的选择,是什么力量迫使仲裁员必须遵循先例。
    具体来看,两者的研究是从案件事实出发,以问题为中心,利用案例、判决书、统计数据、体育机构政策的改革和效果等事实进行分析,有别于大陆法系,从“法条”出发,以概念为前提,进行法体系内部逻辑的推演。相较部门法问题中心的大陆法研究路径,判例法问题中心的研究更具体、更真实,更有利于体育法的现实发展。
    最后,报告人对体育学派学者研究的方法注重对现象、成因、对策的分析,喜欢对历史沿革、体育体制、成因、对策进行论证进行了总结。其认为如此的研究,多少给人有缺乏理论逻辑分析的空洞性感觉。这种研究方法到最后,逐渐演变成了学者们倚重的价值、伦理、心理的应然分析,所以经常会看到体育学内常常有学者在论文中高频率地出现“应该”二字。这种研究方法并非不可取,而是要在分析的过程中,应有具体的经验观察和分析,实证研究主要依靠的就是经验分析,研究不能仅有现象探讨,在现象背后更需要做的是本质的分析和理论的归纳。
    报告人最后认为,体育学派与法学派最大的不同是,体育学派研究体育法可以脱离法律的框架,在法律之外,从社会、体制等其他方面观察、研究整体的体育现象,研究体育的法律制度。如果说法学派是在法律框架内研究体育法(规定之法),那么,体育学派则是站在法律框架则之外,从法律外部,研究体育法。法学派作为研究法规范的学科,它只能法学地研究体育法,这是由它的学科任务所决定的。然而,体育问题不只是法律上的问题,体育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它首先是社会现象。因此,没有对体育的社会的、成因的、体制的等多方面的研究,我们不可能全面、理性地认识和把握体育问题。两个学派应互为借鉴和倚重,体育学派为法学派提供“现象问题”素材,法学派为体育学派提供规范分析,两者互为前提。
    报告结束后,余楠博士首先提问对体育组织自治的权力和国家司法介入的边界问题进行了提问,其认为体育法是否是法,要看这个法能否在法院被司法机关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如果不能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往往很难被认定为是法。接着王宗涛博士以经济学为例,其称财税法第一人刘剑文教授在谈经济法的学科体系结构时说,经济法中也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的问题,但经济法不去划分经济法属于哪个部门法,而是以开放的姿态欢迎各个部门法研究经济法,例如以宪法视角研究经济法,以行政法视角研究经济法,这样来研究会使得经济法更受益。其谈到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中也是主流方法,能很好解决体系结构的问题。其后,张文鹏博士提出学派这个提法存在问题,是不是有学派真的存在,还是报告人自己构建出来的,值得探讨。再次,对于体育组织的自治权力问题中,其认为体育组织有排斥司法管辖的惯例,例如FIFA。到底司法能否干预体育,如果司法介入是否会对体育是一个打击,使得体育组织的权威性受到影响。王立国博士站在体育学角度上提出,体育法研究的问题能否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篮球比赛中有人借用比赛规则故意犯规,犯规动作大造成了重伤是否构成犯罪,你怎么证明他是故意犯规,这是个现实问题,体育法能否多研究这样的实际问题,他在实践中很困惑。
    体育法的概念、范围是否包括体育规则?体育自治与司法管辖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分清两者之间的灰色地带?体育规则的法律规范性问题?体育法的体系结构构建,以部门法为中心还是以问题为中心,抑或以《体育法》三分类之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进行体系建构?CASE-LAW经验研究的路径如何去构建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带着以上的疑惑,报告人与参加讨论的同学进行了交流和对话,以此也希望诸位网友能给予解答或思考。

                                               西元2012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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